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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梳理比较法与本土法文献,揭示论争演进脉络。本土法历经“合同无效主导”“规范性质争议”“越权代表路径统一”“规则完善与反思”四阶段,当前已形成“代表权法定限制+相对人合理审查”的主流框架,《担保制度解释》明确相对人善意时担保合同对公司生效,非善意时对公司不生效,责任分担需结合过错认定。现有研究虽达成规范属性、审查义务、效果归属三大共识,但在特殊主体审查义务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规则体系化适用、比较法本土化适配方面仍存不足,现实意义不足,未能给法院裁判思路,担保相对人,企业合规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未来研究应细化差异化审查义务标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体系化解释、强化比较法本土化改造与实证研究,并关注公司治理与交易安全的动态平衡,通过完善内部治理、引入保险机制、探索数字化审查等路径,实现规范逻辑与商事实践的精准对接。
越权代表;公司担保;相对人善意
任奎均. 越权代表与公司担保的规范与法理研究评述[J].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2026, 1 (1): 203-207. DOI: 10.70693/rwsk.v2i1.188.
任奎均. (2026). 越权代表与公司担保的规范与法理研究评述.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1 (1), 203-207. https://doi.org/10.70693/rwsk.v2i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