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您的邮件地址以接收即将发行期刊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第五十一条与第五十三条分别就现场检查权主体作出了突破性规定。本文以这两条规定为规范基础,将第五十一条中“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解构为一个由“核心主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协同主体”(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构成的开放性集合。其次,深入辨析了第五十三条对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的授权性质,明确其为法律特别授权而非行政委托,并将其定位为衔接执法的“延伸主体”。最终,本文构建并系统论证了现场检查权主体“核心-协同-延伸”三位一体的解释框架体系。本研究旨在为法典施行后现场检查权主体的统一、规范认定提供清晰的解释路径。
环境现场检查制度;生态环境法典;检查权主体;垂直管理改革;法律解释
王逸. 生态环境法典中现场检查权的多元主体结构之解释论建构[J].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2026, 2 (6): 8-14. DOI: 10.70693/rwsk.v2i6.529.
王逸. (2026). 生态环境法典中现场检查权的多元主体结构之解释论建构.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2 (6), 8-14. https://doi.org/10.70693/rwsk.v2i6.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