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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单列并置于复议决定首位,构建了以变更决定为核心的复议决定体系,这是本次修法的重大制度革新。但在实践过程中,变更决定仍面临优先地位未确立、适用条件模糊、与其他决定界限不清等现实困境,致使其适用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制度优势难以充分发挥。通过梳理变更决定的规范变迁与体系地位争议,明确变更决定优先适用的规范依据,对“内容不适当”“未正确适用依据”及“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适用情形进行规范解释,厘清其与其他决定之间的适用界限,细化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判断标准与例外情形,推动变更决定充分发挥自身独特优势,助力行政复议成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优先适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伊恒志.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功能定位及其适用[J].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2026, 2 (5): 111-117. DOI: doi.org/10.70693/rwsk.v5i2.466.
伊恒志. (2026).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功能定位及其适用.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2 (5), 111-117. https://doi.org/doi.org/10.70693/rwsk.v5i2.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