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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引诱”概念虽源于域外,但在我国性侵害犯罪流程中普遍存在,威胁儿童合法权益,具备刑法处罚空间。对此,学界提出增设性引诱罪、以猥亵儿童罪论处两种入罪路径:前者误解域外立法及我国刑法现有规定,缺乏正当性;后者虽注意到引诱与猥亵的内在联系,但因行为类型涵摄不足、论证薄弱而亟待完善。为解决儿童性引诱行为的规制难题,需立足行为本身展开规范分析。引诱在犯罪流程中处于预备阶段,其中部分严重的性引诱行为因对儿童重大法益造成紧迫性危险,具备刑事可罚性。而在入罪路径上,根据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和“猥亵”的基本内涵,严重的性引诱可认定为侵犯儿童身心健康权的猥亵行为,以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具有合理性。
儿童性引诱;犯罪预备;猥亵儿童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吴亚红. 儿童性引诱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J].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2026, 2 (4): 163-169. DOI: 10.70693/rwsk.v2i4.422.
吴亚红. (2026). 儿童性引诱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2 (4), 163-169. https://doi.org/10.70693/rwsk.v2i4.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