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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偷换二维码为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成为伴随新型支付方式发展而衍生的典型犯罪形态。侵占罪说不能充分评价案涉行为的整个过程,且行为人在偷换二维码时就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另设新罪说没有考虑到法益侵害仍指向财产权利,与传统财产犯罪并无本质区别。主张诈骗罪说的各种学说观点都难以合理解释商家和顾客具有主观上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的意识,同时顾客的支付转账行为与商家的指示交付行为亦难以界定为构成诈骗罪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秘密调换二维码的行为侵入他人支配领域,对商家丧失货款的规范占有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偷换二维码;处分行为;规范占有;盗窃
朱昊楠. 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罪名适用问题研究[J].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2026, 2 (4): 156-162. DOI: 10.70693/rwsk.v2i4.408.
朱昊楠. (2026). 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罪名适用问题研究.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2 (4), 156-162. https://doi.org/10.70693/rwsk.v2i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