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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法院是否能以判令设立居住权?这一问题在学理和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在离婚纠纷中,裁判设立居住权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离婚经济补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经济帮助等制度为其提供了可行性路径。然而,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事实认定困难、法律适用模糊等问题,应当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核心,首先明确婚姻纠纷中裁判设立居住权的适用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居住权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之人;适用客体为住宅,且及于住宅的一部分,但需排除在建的预售商品房。其次,基于三种制度设立目的的偏向,确定在不同情况下裁判设立居住权的期限。
民法典;婚姻纠纷;居住权;裁判设立
杨皓媛. 婚姻纠纷中裁判设立居住权之探究[J].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2025, 1 (8): 128-133. DOI: 10.70693/rwsk.v1i8.1311.
杨皓媛. (2025). 婚姻纠纷中裁判设立居住权之探究.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1 (8), 128-133. https://doi.org/10.70693/rwsk.v1i8.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