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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带来诸多著作权问题,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其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权利归属及侵权责任认定均未达成共识。从理论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者”的要求,其生成的内容也不具备独创性,故不具有可版权性;在侵权责任方面,用户一般是直接侵权责任人,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需依技术中立、合理使用等原则判定。通过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成果的著作权属性、权利归属和侵权责任分配,推动数字经济产业在法律规范下安全发展。
人工智能;著作权;独创性
赵嘉雯. 生成式人工智能成果非版权性与侵权责任分配[J].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2025, 1 (10): 142-147. DOI: 10.70693/rwsk.v1i10.1513.
赵嘉雯. (2025). 生成式人工智能成果非版权性与侵权责任分配.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1 (10), 142-147. https://doi.org/10.70693/rwsk.v1i10.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