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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批判了莫顿·霍维茨关于英美法理学“非历史性”的论断,通过系统分析从边沁到哈特的分析法学理论,并对比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揭示了英美法理学的复杂本质。边沁的分析法学通过强调实证法,减少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但其法典化尝试的失败表明英美法系对历史传统的依赖。哈特的“软实证主义”则在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同时,承认法律内容需包含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原则,体现了历史因素的影响。霍维茨的“非历史性”观点过于片面,英美法理学实际上兼具历史与非历史的双重特征。最后,“综合法理学”作为更全面的理论框架,能整合分析法学、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优势,更准确地描述英美法理学的本质。
英美法理学;非历史性;分析法学;自然法;历史法学派
胡泽民. 政治、历史与法律:对英美法理学“非历史性”的批判[J].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2025, 1 (4): 19-23. DOI: 10.70693/rwsk.v1i4.843.
胡泽民. (2025). 政治、历史与法律:对英美法理学“非历史性”的批判.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1 (4), 19-23. https://doi.org/10.70693/rwsk.v1i4.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