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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创作主体地位,预设结论并进行错误论证是引起人工智能独立创作地位之争的弊病所在。回归社会分析:在生产维度,创作主体是创造人类文明的自然人;人工智能的算力强度尚未达到人类智能水平、算法运行区别于人脑意识活动,不符合人类智性要求。在交往维度,创作主体是具备特定人格的社会人;以法律人格的历史演进为线索,人工智能不具备创作主体的法律人格因素,其智能与人类的自由意志不同,不符合独立人格要求。在伦理维度,创作主体是遵守伦理秩序的理性人;将人工智能拟制为创作主体有悖人类伦理,可能挑战人类创作主体的权威性和作品的影响力,忽视人类价值判断和劳动贡献。
人工智能;独立创作主体;人类文明;社会人格;机器伦理
刘雨萌. 人工智能独立创作主体地位否定的社会分析——基于生产、交往和伦理维度[J].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2025, 1 (1): DOI: 10.70693/rwsk.v1i1.458.
刘雨萌. (2025). 人工智能独立创作主体地位否定的社会分析——基于生产、交往和伦理维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刊, 1 (1), https://doi.org/10.70693/rwsk.v1i1.458